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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

2017-07-24 10:33 来源: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: 【打印文章】

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

钦人社发〔2017251

各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医改办:

 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、医改办《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桂人社发〔2017〕33号)转发你们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2017年市和城区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41元/人年,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原则,由市和城区财政分别按18元/人年和23元/人年的标准承担。

  二、在市社保局缴费的市区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市县(区)补助标准41元/人年,全部由市财政承担。

  三、各县(区)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,积极落实拨付本级配套资金,确保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标准足额落实到位。

  以上通知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

钦州市人力资源  钦 州 市   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

和社会保障局    财 政 局  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17年7月18 日

 

 
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
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 2017724日印发 

 

 

钦人社发〔2017〕251号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.pdf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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